關于調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
財發[2002]30號
為了適應新階段我國農業綜合開發指導方針和工作重點轉變,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第四次聯席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3號)的有關規定,現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做出調整,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于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
根據農業綜合開發的重點和各地財力的實際狀況,對各地實行不同的配套比例。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仍為1∶2;江蘇、浙江、廣東3省仍為1∶1.2。
(二)福建省為1∶1.05;山東省為1∶1.02;山西、重慶、海南省(市)為1∶0.85;河北、遼寧兩省為1∶0.82;云南、陜西、甘肅省為1∶0.75;黑龍江、四川、安徽、湖北省為1∶0.72;吉林、河南、湖南、江西省為1∶0.7;內蒙古、貴州、青海、寧夏省(區)為1∶0.55;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1∶0.52;西藏自治區為1∶0.35。
(三)地方財政配套比例降低后,主要減輕經濟不發達地(市)、縣的配套困難。地方財政分級配套比例省本級承擔不低于70%,地(市)縣承擔30%以下。地(市)、縣分級配套比例由各省(區、市)自定。其中屬于國家級扶貧重點縣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原則上可以取消縣級配套,由此減少的配套資金分別由省、地(市)兩級財政負擔,其中省級財政承擔大頭。
二、關于中央財政資金無償、有償投入比例
根據項目中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的大小,調整各類項目的無償資金、有償資金比例。
(一)土地治理項目的無償、有償資金比例由85∶15調整為90∶10(含生態農業工程項目)。西藏自治區土地治理項目中央財政資金仍為100%無償投入。
(二)多種經營項目的無償、有償資金比例由15∶85調整為20∶80。財政無償資金主要用于先進科學技術的引進示范和推廣、貸款貼息、前期工作費以及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在此比例范圍內,允許地方在項目間作必要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高新科技示范項目、科技推廣綜合示范項目、農業現代化示范項目等3類示范項目的無償、有償比例暫維持現行比例不變,即高新科技示范項目、科技推廣綜合示范項目的無償、有償資金比例為80∶20;農業現代化示范項目的無償、有償資金比例為65∶35。實行產權管理試點的項目,視具體情況可作適當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關于中央財政資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種經營項目投入比例
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對部分地區的土地治理、多種經營項目投入比例做出調整,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適當加大多種經營項目比重,發展外向型、高效創匯農業。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財政資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種經營項目比例由65∶35調整為50∶50。
(二)其他地區財政資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種經營項目的比例仍維持現行比例不變,即: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省為65∶35;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海南省、黑龍江農墾總局及海南農墾總局為70∶30;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云南、貴州、四川、重慶、廣西、內蒙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75∶25;西藏自治區財政資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項目。
(三)各地區土地治理和多種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應嚴格按上述比例劃分。超過規定比例控制在3%范圍內的政策不再執行。
四、本規定從2003年度項目開始執行。部門項目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比照上述調整辦法另行研究確定。
頒布單位 財政部
頒布日期 2002-10-08
實施日期 200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