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食油,下同)。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的所有權歸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四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意見,并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輪換價差、費用補貼,并對省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省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五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并監督指導下,對省級儲備糧實施直接管理。
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條件
第六條申請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同一庫區具有有效倉容2.5萬噸(含2.5萬噸)以上質量良好的倉房及其配套設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噸以上(含300噸)質量良好的油罐、油庫。倉房條件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安全規范對糧倉的要求。倉房位置及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
(三)一般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糧油裝卸、輸送、清理、計量、儲藏、防治、消防等設備;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油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和場所;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糧食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一般要具有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和適合當地氣候環境條件的其他保糧手段;
(六)鐵路、公路交通便利,應有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毗鄰鐵路貨運站臺;
(七)原則上距省轄市不遠于50公里;
(八)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兩年內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
第七條 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企業,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發展銀行擇優選擇,作為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暫時不符合上述條件,但根據全省糧食宏觀調控需要,確需安排省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農業發展銀行共同批準,可作為省級儲備糧臨時承儲庫。
第三章 省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八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將年度(日歷年度,下同)收購(采購)、移庫、銷售計劃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執行。
第九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在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級儲備糧輪換意見。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據此于每年年底前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下一年度的省級儲備糧輪換計劃,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執行。
第十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要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采購)、銷售和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據此督查。
第四章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的采購、銷售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省級儲備糧實行先入先出、均衡輪換制度,原則上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麥每3-4年、食油每2年(均從糧食或食油入庫時間開始計算)輪換一次。輪入的糧食(食油)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油)。
省級儲備糧輪出銷售后,各承儲企業要及時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糧食輪入時,可憑年度省級儲備糧油輪換計劃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采取成本不變、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輪換期一般不超過4個月。省級儲備糧輪空期間不享受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各項補貼支出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省級儲備糧的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噸80元;儲備食油的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噸240元。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從省級儲備糧食的費用補貼中提取不超過3元/噸作為管理費用。
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實行按季撥付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季度糧油實際儲存數量和規定標準,將本季度補貼預撥到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在省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省級儲備糧補貼資金專戶上。年度結束后,據實清算。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補貼后,通過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撥付到承儲企業,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機動。
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補貼,由省級財政部門與省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省級儲備糧實際貸款額和當期農業發展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據實結算。各承儲企業不再向農業發展銀行支付省儲備糧油貸款利息。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標準為玉米和小麥40元/噸;水稻100元/噸;食油200元/噸。省級財政部門按此標準和輪換計劃,對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實行年度輪換費用和價差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對承儲企業的輪換補貼辦法,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農業發展銀行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隨省級儲備糧收購(采購)、移庫計劃一并下達。
遼寧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強對承儲企業省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管理,單獨設立入庫成本臺賬,反映分品種、分年限的入庫成本,并定期檢查、核對承儲企業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要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該行的信貸監管。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在存儲過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發生的損失,由承儲企業報遼寧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核銷。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要按季度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省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核算,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要將省級儲備糧存放庫房和貨位號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備案。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調出,安排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共同確定的其他具備承儲資格的企業儲存。
第五章 省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并完善省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實施。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動用省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含費用),由省級財政部門核定后負擔;發生的價差收入,省級財政部門核定后上繳省級財政。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二)虛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降低省級儲備糧存儲條件、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償還債務;
(八)以各種手段套取差價款,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利息、費用補貼。
(九)其他違反本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省級儲備糧的實物、財務及相關工作;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二十五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糾正和妥善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六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共同簽字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