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臺關于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意見
6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關于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意見》(新政發〔2005〕54號)。
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積極推進依法管糧,切實落實糧食工作專員、州(市)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
二、鼓勵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所有糧食經營者都必須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承擔《條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利。
三、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并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資金籌措能力;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500噸以上完好的糧食倉儲設施;
3、具備國家糧食收購質量標準規定項目的檢驗儀器和檢驗人員,具備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量工作,具備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員。
(二)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籌措經營資金5萬元以上的能力;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50噸以上完好的糧食倉儲設施;
3、具備質量檢驗的簡單儀器和感官檢驗能力,具備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量工具。
四、最高、最低庫存量確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最高、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具體標準:歉年最高庫存量不高于購進量的20%,豐年最低庫存量不低于購進量的10%。
五、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六、加強宏觀調控。繼續貫徹自治區“區內糧食自給平衡略有節余”的方針,確保糧食種植面積和產量,尤其是保證小麥面積和產量,糧食品種要適應市場需要。建立健全自治區級和地、州(市)級糧食儲備制度。
七、加強糧食行政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加強糧食行政機構建設,充實人員,使之與管理職責相適應。已列為事業單位的糧食局,行使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凡糧食局已合并到其它部門的,均要內設相應工作機構,配備必需的工作人員,并明確一位領導專門分管糧食工作。
八、加強監督檢查和社會糧食統計工作。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關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帳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九、監察部門要對《條例》和本意見的執法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本意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