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標志(以下簡稱標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證書和標志的制作、發放、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 農業部統一制定、發布證書和標志的式樣。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證書和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
第四條 證書的有效期為四年,獲證產品生產者憑證書使用專用標志。
第五條 證書顏色為黃色底版,黑色字體。外形為長方形,規格為364×257mm。 證書編號由頒發機關簡稱、頒發年代號和頒發順序號三部分組成。 證書式樣見附件一。
第六條 標志顏色為黑色底版,材質為亞銀滌綸,字為銀白色,字體為 黑體。標志形狀為菱形,分為大、中、小三種,具體規格參數與式樣見附件二。
第七條 證書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條 證書和標志實行定點印制。未經委托機構授權,印制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書、標志。
第九條 證書由農業部統一組織印制。農業部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部級證書發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證書發放。
第十條 標志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制作和發放。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和發放標志。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證書內容發放標志,建立標志出入庫登記制度。標志出入庫時,應當點清數量,登記臺帳;標志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條 證書發放不收費,標志發放按有關規定收取印制工本費。
第十三條 產品生產者憑證書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申領標志。
第十四條 標志應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違反證書和標志的管理、使用相關規定的,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 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