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第6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第687號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巴西南大河州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巴西南大河州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消6月15日后簽發的從巴西南大河州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對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巴西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