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糧食行業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各級糧食行政機關、國有糧食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第三條 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應當貫徹“懲防并舉,綜合治理”的方針,在全省糧食流通領域嚴格禁止不正當交易行為。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糧食行業治理商業賄賂指導和協調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糧食流通領域商業賄賂行為。
第五條 糧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權力或者其他手段收受商業賄賂。
第六條 糧食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賄賂糧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第七條 國有糧食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在糧食交易中不得違反規定,收受或者給予對方商業賄賂。
第八條 大宗糧食交易、大宗物品采購、大額資金使用、重大經營項目、基建維修工程等,實行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制度,做到手續完備、程序規范、資料齊全、便于核查。
第九條 在全省國有糧食企事業單位中推行反商業賄賂承諾制度,并由其上級糧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條 在全省糧食系統實行反商業賄賂黑名單制度,遏制不正當交易行為。各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當地工商、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單位的聯系,收集整理糧食流通行業商業賄賂的典型案件,建立糧食系統反商業賄賂黑名單數據庫。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糧食經營者,在一定時間內依法限制其糧食收購、儲備糧承儲、陳化糧購買、政策性糧食經營等資格。
第十一條 在全省糧食系統建立反商業賄賂協查機制。根據案件調查工作需要,一地糧食監察機構可以委托另一地糧食監察機構調查取證,接受委托的糧食監察機構應予積極合作。
第十二條 加強糧食買賣合同管理,大宗糧食交易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或通過批發市場進行競價交易。
第十三條 實行民主決策,大宗糧食銷售價格必須集體研定。給予對方的回扣和中介費等,必須出賬有憑,送出有據。
個人和單位收到的回扣和中介費等,必須依法入賬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的監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受或者索取售糧者的錢、物。
第十五條 建立全省糧食行業預防商業賄賂機制。各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定期研究反商業賄賂問題,查找和修補制度設計和執行中漏洞,從源頭上防治商業賄賂行為。
各級糧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嚴禁會員單位以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糧食交易活動。違者除公開譴責外,必要時暫停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反商業賄賂舉報獎勵制度。各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設置舉報電話,公布電子郵件舉報地址,方便群眾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依法給予適度獎勵。
第十七條 糧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糧食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糧食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糧食局負責解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