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
財發[2002]25 號
為了適應新階段農業和農村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目標和任務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目標。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要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核心,以增加資金投入為保障,以強化管理、合理使用為手段,最終實現資金投向合理,管理規范,運行有序,監督有力,效益顯著的目標。
(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任務。堅持國家投入為引導,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資金;圍繞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合理確定資金投向;依據有關政策與規章制度,嚴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加強組織領導,提高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效率與水平。
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籌集
(一)農業綜合開發要堅持和完善“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多層次、多渠道籌集開發資金。除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外,地方各級財政要相應落實配套資金,農民籌資投勞要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中央財政資金按照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無償資金與有償資金的投入比例依據不同項目的性質分類確定(另行規定)。回收的有償資金繼續用于農業綜合開發。
(二)各級財政要逐步加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時期內,用于農業綜合開發投入的財政資金增長幅度應高于“九五”水平。中央財政要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地方財政要按照規定的比例落實配套資金,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投入比例,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力狀況分類確定(另行規定)。原則上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不低于全部配套資金的70%。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不落實的,要適當調減下一年度的中央財政資金投入。
(三)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積極宣傳、發動、引導農民群眾自主投勞和籌集資金(包括現金和實物折資)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
(四)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貸款貼息資金,吸引銀行增加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投入。積極探索開放性開發、經營性開發和股份制開發方式,廣泛吸引各類社會投資、外資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用于農業綜合開發。
三、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
(一)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采取綜合因素法。中央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于農業綜合開發潛力大、開發效果好、項目和資金管理質量高的地區。
(二)保證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重點。原則上財政資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0%用于多種經營項目。根據各項目區不同的資源狀況,可適當調整不同項目的投入比例。
(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要逐步增加土地治理項目和多種經營項目中的科技推廣資金、科技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的投入。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到10%。
四、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按項目管理。以資金投入確定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上級財政部門向下級財政部門撥借資金必須依據批復的項目計劃。
(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要嚴格按規定范圍使用,主要用于新建、改建和加固小型水庫、攔河壩、排灌站、機電井、灌排渠系、科技推廣、改良土壤、機耕路、農牧機械、草場圍欄、畜禽棚舍、水產養殖池與設備、農田防護林、完善農業支持服務體系、農產品生產廠房與設備、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等。
(三)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要堅持“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擠占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及時足額下撥財政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核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制度。
(四)財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撥借財政資金,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緩撥或停撥。
(五)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要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帳憑證經縣級農發部門審核后,縣級財政部門辦理報帳手續。要認真審核各種報賬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準確性。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
(六)財政有償資金的發放原則上實行委托銀行貸款方式,要按照“誰受益,誰還款”的原則落實債務人和還款責任人。縣級農發管理部門要與受托銀行協調配合,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有償資金的及時投放和按時足額回收。切實加強財政有償資金管理,防止形成債務風險,對確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造成無力償還的有償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償還和呆賬核銷。
(七)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支出管理和項目成本核算,嚴格控制成本開支范圍,認真做好項目竣工決算,及時辦理項目資產移交,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五、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一)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批、使用,管錢、管賬相分離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二)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農業綜合開發部門報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農業綜合開發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
(三)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綜合開發部門要定期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于每季度終了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報表,年終時編報資金決算。對于報送虛假報表的財政部門和農業綜合開發部門,一經發現,要給予通報批評,第二年不再給該地區安排新增資金。
(四)密切配合財政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違紀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對截留、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問題進行嚴肅查處,責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沒有及時整改的,可停撥或緩撥當年項目資金。
(五)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公示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項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向項目區群眾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六、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其他要求
(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工作,配備得力人員,并保持資金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
(二)切實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大力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不斷改進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手段,大力推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核算電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調查研究工作,增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工作的科學性、指導性和預見性。不斷完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促進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進一步發展。
(五)各級財政要根據當地農業綜合開發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本級農業綜合開發事業費。
頒布日期 2002-08-26